| 第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卫生档案,档案按照卫生部颁布的卫生防疫工作规范《劳动卫生分册》中规定的档案的表格汇册填写。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:
(1)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及主要职业危害因素;
(2)用人单位使用过和正在使用的干洗剂、清渍剂的说明,包括他们的商业名称、化学成分、理化性质、对人体的危害及其危险性质、安全使用及预防措施、主要生产厂家的名称、地址、电话及产品的批号等;
(3)职业危害因素工种的分布情况;
(4)职业卫生管理及医疗、预防保健机构的设置情况;
(5)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情况;
(6)卫生防护项目投资情况、技术档案及其卫生学评价;
(7)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测定点分布及各次测定的日期、地点及结果(8)卫生行政部门的各次监测结果;
(9)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历年及累计职业病发病情况;
(10)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的个人健康档案;
(11)入厂职工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及再培训的内容及教材;
(12)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任务。
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工作,接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|